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二oo六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从2006年11月15日起实施。《办法》对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解决零供商零供商长期以来难于处理的公平交易问题提供了解决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同时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加强协作,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零售商和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办法》出台的重要性,按照适度精管、合法规范、公平交易、和谐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办求实效。
二、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投诉机制各地要以《办法》为基本准则,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要设立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建立协调管理投诉机制,鼓励公众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部门职责内贸主管部门负责商家信用监管,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适时披露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家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的监管并适时披露相关信息。发展和改革(物价)部分负责商家所售商品价格、相关收费的监管.适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对商家涉嫌欺诈、携款逃遁的行为进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适时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对商家依法征税,对商家偷漏税行为进行查处并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1、制定有关规定,建立协调机制。省里将根据《办法》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细则》。省工商局和省内贸行业办将联合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给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各地要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当地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进行管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在信用建设、动态监测方面的作用。通过签署诚信公约,制订自律规范、发布诚信宣言等方式,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只要是对零售商、供应商、消费者有益的事.都要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
3、开展日常监管。各级内贸、发展与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对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管;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商及其分支机构,要重点跟踪监管;对相关举报要认真核查,凡违反《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4、建立信息交流与协作机制。各部门要采取简报、通报、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零售 商、供应商交易活动相关情况的交流,加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与沟通,逐步构建信息畅通、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性机制。
5、加强行业自律。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制订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做好商家信用等级评定、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保证金制度、商家纠纷协调、情况通报等自律工作。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6、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